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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年三四月份,通过媒体刊登的售房信息,买房人得知管城区西大街有门面房低价转让,即与刊登广告的售房者取得联系。买房人随后见到了自称房主的“杜某某”,并查验了售房者的房产证和身份证。
随后,买房人与“杜某某”签订了房屋买卖手续。约定:甲方自愿将建筑面积101.91平方米的房屋售给乙方,价格为64万元等。随后,买房人与“杜某某”向房管部门提交相关房产手续,郑州市房管局顺利给二人办理了过户手续,并为买房人办理了房产证。
“对方房屋手续齐全,连房管局也看不出破绽。”
而让买房人感到意外的是,就在其办理完房产手续不久,真正的房主杜某某出现了。
发现自己的房屋又有新的主人后,杜某某随后报案。
据买房人透露,报案后,他和杜某某都向警方出具了房产证原件。而经警方鉴定,买房人的房产证为真证件,老房主杜某某所持的房产证系假证。
但杜某某表示:此前,他曾把房子租给深圳某公司河南业务处的陈某,可能把相关信息泄露给了陈某,真房本可能也因此被其调包。而买房人也确认,和他办理房屋买卖手续的人不是杜某某本人。种种迹象表明,卖房给买房人的很可能是陈某,他用杜某某的身份信息办了一张假身份证。
自己的房屋被人私卖后,杜某某将买房人和房管局告上法庭,要求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一审法院认定:杜某某作为老房主,始终未参与和买房人房屋买卖行为。房管局给买房人办理的房产证,其要求申请人出具具结书的手续未尽审查义务,遂判决撤销房管局给买房人出具的房产证。
一审宣判后,房管局和买房人均提出上诉。买房人认为原判没认定杜某某的重大过错,没有保护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。房管局已履行了自己的职责,不存在过错,请求法院维持房管局给其颁发的房产证。二审法院驳回了二被告的诉讼请求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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